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有效维护法律法规权威,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现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办理的坡头镇如意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典型案例予以公开。
汉寿县坡头镇如意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1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工作要求,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坡头镇如意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油站正在营业,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加油站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进行了检测。2023年9月25日,受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加油站2号(95#)、3号(92#)、4号(92#)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分别为0.52、1.18、1.02,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和7.6表4中“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的限制要求,该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超标,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该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于2023年12月对该加油站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 周海燕
二审 朱自刚 曹亚玲
三审 张智峰
责编:彭炼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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